已領滿失業給付者,日後如經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且無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求權利不受時效影響。
發佈日期:103-11-18
為鼓勵失業被保險人參加職業訓練提升就業技能,並保障其訓練期間生活,勞動部日前函示,針對已領滿失業給付且離職退保多年之勞工,日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如未曾有拒絕參加的情形,仍可依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勞動部表示,現行《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勞工應於離職退保之日起2年內辦理求職登記,惟考量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當時,可能沒有合適的職業訓練課程或宜優先推介就業情形,因此函示已領滿失業給付且離職退保多年之勞工,日後若確有接受職業訓練的需求者,除非曾經發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職業訓練課程,但勞工拒絕參加情形外,仍得依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求給付權利不因已離職退保多年而受影響。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勞動部表示,現行《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勞工應於離職退保之日起2年內辦理求職登記,惟考量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當時,可能沒有合適的職業訓練課程或宜優先推介就業情形,因此函示已領滿失業給付且離職退保多年之勞工,日後若確有接受職業訓練的需求者,除非曾經發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職業訓練課程,但勞工拒絕參加情形外,仍得依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求給付權利不因已離職退保多年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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