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摘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
第五條之一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 
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103年9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30046908  號令、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300064451  號令會同修正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摘錄「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部分規定
103年10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503331號函修正
 
二、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
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六、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http://www.dgpa.gov.tw/ct.asp?xItem=12426&ctNode=1287&m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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