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試養未滿3歲兒童期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Q&A

試養未滿3歲兒童期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Q&A
 
 

Q1:何謂試養期間?
A1:法院在認可兒童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兒童共同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該段共同生活期間俗稱為「試養期間」,至於日後如收養兒童經法院認可,有試養情形者,收養關係可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Q2:我想領養未滿3歲的兒童,在試養期間是不是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2:可以,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已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4年3月20日修正施行,所以在該條文修正公布生效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如果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育嬰留職停薪當時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在子女年滿3歲前提出申請,在試養期間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Q3:我準備領養未滿3歲的兒童,在試養期間應該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3:試養期間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如申請書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欄,業  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3.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同時,依下列情形應分別檢具證明文件:
  (1)無血緣關係者: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應出具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2)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經法院命收養人與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時間,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之被保險人應出具法院命令等相關證明文件。
   
Q4: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有哪些?
A4:目前我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共計9家如下:
 
 名稱電話服務處所地址許可日期/許可證字號許可範圍
1.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089-
343494
臺東縣臺東市寧波街195號101.10.01
台內兒少收字第101001號
國內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02-25585806#8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66號6樓101.10.01
台內兒少收字第101002號
國內與跨國境
04-23780095臺中市西區五權五街151號7樓-1101.10.01
台內兒少收字第101003號
國內
07-
3501959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12號6樓101.10.01
台內兒少收字第101004號
國內
3.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02-29331700臺北市文山區景興路85巷12號101.11.19
台內兒少收字第101005號
國內與跨國境
4.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02-23690885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2段75號8樓101.11.19
台內兒少收字第101006號
國內
07-
2237995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一路3號3樓101.11.19
台內兒少收字第101007號
國內
04-22239595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74號11樓102.5.20
台內兒少收字第102001號
國內
5.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06-2344009   
06-2344009*16
臺南市北區力行街12號103.4.10
部授家家支收字第103001號
國內與跨國境
6.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02-27290265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420號7樓103.4.25
部授家家支收字第103002號
國內與跨國境
7.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07-
3757667
高雄市仁武區仁雄路92-8號103.5.6
部授家家支收字第103003號
國內
8.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02-26625184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二段155號103.5.8
部授家家支收字第103004號
國內與跨國境
9.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神愛兒童之家03-
9514652
宜蘭縣冬山鄉得安村大埤二路189巷36號103.9.2
部授家家支收字第103005號
國內與跨國境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http://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416&pid=2662
  
Q5:我在試養期間已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後經評估不適任或法院不認可,是不是要繳還原領的津貼?
A5:如果被保險人與收養兒童在先行共同生活,試養期間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後經評估不適任或法院不認可,且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核准收養者,須將試養期間所領取之津貼退還。但如果未經核准收養事由是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則無須返還原領的津貼。
  
Q6:哪些原因屬於「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A6:例如:對試養之兒童及少年有虐待、性侵、不當對待之情事,或自行提出終止收養等,皆屬於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另外,如果是出養方反悔或出養童經診斷有疾病無法照顧等原因終止收養,則屬於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http://www.bli.gov.tw/news.aspx?sys=news&type=new&id=KQjKGqU%2fFRU%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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