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摘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
第五條之一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 
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103年9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30046908  號令、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300064451  號令會同修正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摘錄「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部分規定
103年10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503331號函修正
 
二、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
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六、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http://www.dgpa.gov.tw/ct.asp?xItem=12426&ctNode=1287&mp=7

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自本(104)年4月27日起,若雇主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自本(104)年4月27日起,若雇主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又勞動部本(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示核釋該法第16條規定,按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係考量多數父母需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而加以訂定。爰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使受僱者之工作得與生活平衡,雇主優於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該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http://www.bli.gov.tw/news.aspx?sys=news&id=5OIHAduGYu0%3d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修正為20,008元,並自1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投保薪資為19,273元的被保險人,本局自是日主動調整為20,008元,投保單位不需申報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修正為20,008元,並自1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投保薪資為19,273元的被保險人,本局自是日主動調整為20,008元,投保單位不需申報
 
 
        基本工資自104年7月1日起調整為20,008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亦配合自104年7月1日起修正施行。新修正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金額修正為20,008元,刪除原第1級19,273元, 20,100元以上維持原級距及金額,最高1級仍為43,900元,修正後分級表計19級。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童工、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且未逾19,047元者,各等級月投保薪資均維持原規定未變動,超過19,047元者依分級表第1級申報。
       又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因此,自104年7月1日起童工基本工資應為14,006元(20,008元×70%),按新修正分級表規定應適用月投保薪資15,840元,故自是日起,未滿16歲被保險人(部分工時、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除外)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15,840元。
        配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本局將自104年7月1日起主動調整下列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保險費自當日起按調整後金額計收:
1.104年6月份月投保薪資為19,273元之所有被保險人,調整為20,008元。
2.104年6月份月投保薪資為13,500元,且於104年7月1日未滿16歲之被保險人(部分工時、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除外),調整為15,840元。
        月投保薪資逕調通知函將印製於104年4月份保險費繳款單背面,104年5月下旬寄發投保單位,逕行調整月投保薪資之被保險人明細資料,則將列印於104年7月份保險費繳款單(104年8月下旬寄發)之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屆時請各投保單位詳細核對,並儘早於繳款期限前反映不符事項。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如為19,274元以上但未超過20,008元,原月投保薪資為20,100元,但104年7月1日分級表修正後,可以申報為20,008元者,請於104年6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申報投保薪資由20,100元調整為20,008元,調整自104年7月1日生效(請投保單位切勿於104年5月申報調整,因5月份申報調整者,依規定應自6月1日生效,但104年6月份投保薪資尚無20,008元等級)。
       104年7月1日起適用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已置放於本局全球資訊網首頁「其他便民服務」之「保險費分擔表」、「薪資分級表」專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可上網查閱、下載,亦可至該網站首頁「網路快速服務」之「保險費/給付金額試算」專區試算應分擔之保險費。
  

http://www.bli.gov.tw/news.aspx?sys=news&id=jk5ZpOPl2FU%3d

2015年5月1日 星期五

勞保被保險人上下班時間於應經途中順道路徑發生車禍,得請領職災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上下班時間於應經途中順道路徑發生車禍,得請領職災給付。
 
 
        據媒體報導,有勞工於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為未照Google地圖建議路線行走,勞保局不視為職災。事實上,該案並非因未照地圖行走而不認定為職災,係因行經事故地點之路徑所耗費時間及偏離合理應經路徑甚多,雖稱五年來皆行走該同一路線,惟難以採信其無處理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該案經爭議審議審定及訴願決定均遭駁回。
        有關被保險人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原則上符合上下班「適當時間」、「應經途中順道路徑」發生事故即符合職災。至於是否為上下班合理途徑是參考Google網路街道地圖推估後依事實審查,並非直接以Goolge地圖建議路線為審查依據。以往沒有網路時代,勞保局審查時如事故地點及合理應經路徑有疑義之案件,勞保局也會依紙本地圖來模擬合理的上下班應經路徑,有網路後因其更新速度較紙本快速,故改參考Google網路街道地圖。勞保局審查個案狀況有爭議時,會派人實地模擬路線,了解申請人合理應經路徑及有無合理替代路線。
        勞保局為勞保之保險人,在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認定盡量採取從寬立場,但對偏離社會通念太遠明顯存有遠途繞路的案件,仍需善盡保險人專業審查責任,以維保險之健全發展。

http://www.bli.gov.tw/news.aspx?sys=news&id=afC8S7TGUcc%3d

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勞動部放寬解釋,雇主如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勞動部放寬解釋,雇主如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發佈日期:104-04-27
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促進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平衡,同時保障受僱者保險權益,勞動部放寬規定,自本(104)年本(4)月27日起,若雇主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有鑑於實務上亦有雇主願意優於法令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然是類受僱者是否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仍有疑義。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意旨,於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前提下,放寬解釋,允許任職未滿6個月之受僱者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民眾如欲洽詢或瞭解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宜,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將由專人提供說明與服務。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8929

2015年4月24日 星期五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縮短法定正常工時、推動周休二日制)。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縮短法定正常工時、推動周休二日制)。
 發佈日期:104-04-24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勞動基準法》工時的修正是行政院重大政策,「縮短法定正常工時、推動周休二日制」是政府一直努力的目標,此次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調整為每周40小時,是政策的落實。
毛院長指出,這項政策的推動需兼顧勞資雙方,考量企業經營需求及勞工健康福祉,搭配彈性配套措施,希能建構更合理、符合世界潮流的工時制度。該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加強與朝野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協調,希望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勞動部表示,鑒於縮短工時已為國際趨勢,縮短法定工時,配套推動周休二日制,為「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目標之一,社會迭有縮短勞工法定正常工時的期待與建議。為符合國際趨勢,建構兼顧勞工健康福祉並具合理彈性的工時制度,因此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23條)
二、因應國際趨勢,將法定每周正常工作時數縮減為不得超過40小時,另配合工資依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及實務需要,提高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之年限至5年,該出勤紀錄應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復參酌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增訂雇主不得以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事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
三、為避免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縮減,造成企業營運之衝擊,勞工延長工作時數宜適度調整,惟其調整應避免勞工總工作時間增加致生影響勞工健康福祉之爭議,於綜合考量勞雇團體之意見,爰修正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為不得超過54小時。(修正條文第32條)
四、為擴大保障各種型態輪班制勞工之權益及給予充分之休息,爰刪除「晝夜」二字及定明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修正條文第34條)
五、為避免勞工繼續工作時數及應休息時間過於僵化,並配合實務需要,爰定明相關例外之規範。(修正條文第35條)
六、為保障勞工實質權益,增訂雇主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應加發工資及給予補休之法定義務。(修正條文第36條之1)
七、為使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於假日工作之補休規定臻於明確,爰定明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之時間為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修正條文第40條)
八、增訂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工作後以補休辦理之有關規定,除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外,延長工作時間之補休時數依延時工資所定加成比例計算,至休假日工作之補休標準依休假日出勤日數計算;又前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10日內決定,並於6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修正條文第40條之1)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8927